制度: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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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?A?A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修正?A?A第一章 总 则?A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,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和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?A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。?A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。
?A 本条例所称物业,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、设备和场地。?A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,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,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、养护、管理,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。?A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、诚实信用、市场竞争、服务规范的原则。
?A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,应当实行物业管理;商贸、办公、医院、学校、工厂、仓储等非住宅物业,推行物业管理。?A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。?A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。?A 规划、建设、市容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、公安、民政、市政、园林、物价等相关部门,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。?A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,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、指导,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,调解业主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,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、社区服务的关系。?A 第八条 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。?A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,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。
?A 第十条 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、业主委员会成员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依法履行职责。总共13页 1 [2] [3] [4] [5] [6] [7] [8] [9] [10] [11] [12] [13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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